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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摊主划伤酒后滋事者被认定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看看新闻网   作者:时尚   时间:2024-04-29 07:37:43

日前 ,水果事责重庆市高级法院公布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摊主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  ,划伤曾引起广泛关注的酒后 “水果摊主持菜刀划伤酒后滋事者案”入选。法院认为,滋事者被正当在忍无可忍且毫无退路的认定任情况下 ,侯某选择持刀制止梁某等人的防卫不法侵害 ,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未超过必要的不承限度,构成正当防卫 ,担民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水果事责

年逾五旬的摊主侯某在路边摆摊卖水果 。梁某等五人聚餐饮酒结束后 ,划伤行至水果摊欲购买水果 。酒后在品尝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争执 ,滋事者被正当梁某用塑料凳砸向侯某 ,认定任随行人员又抽走侯某身后躺椅,致使侯某躲闪倒地 ,周围群众见状上前劝解,梁某等人离开 。后梁某等人又折返回来继续找侯某理论 ,双方再次发生言语争执  。梁某掀翻侯某的水果摊 ,并再次用塑料凳砸侯某 ,同行另一人也上前拳打侯某 。侯某后退躲闪  ,并顺手拿起水果摊上的菜刀进行防御 。梁某等人一拥而上 ,想要夺过菜刀 ,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侯某的刀划伤梁某。随后梁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认为侯某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梁某以侯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本案民事诉讼 ,请求判令侯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0余万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年逾五旬的侯某独自面对梁某等青壮年的不法侵害时,在人数和体格上均明显处于劣势,且事发原因是梁某等人逞强耍横、有意挑衅,并对侯某进行反复殴打 。侯某若不立即采取相当强度的反击 ,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遭受更严重的损害 。在此种紧迫情形下,不应苛求侯某保持相当程度的理智和灵活性,进而选择危害性相较于刀具更小的器械或者手段来反击防御 。 因此,在忍无可忍且毫无退路的情况下 ,侯某选择持刀制止梁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遂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梁某不服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

法院表示,正当防卫制度不仅是刑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法制度。刑法第二十条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均规定了正当防卫条款  ,将其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刑事诉讼中 ,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致加害人受伤 ,人民检察院认定其符合刑法上的正当防卫 ,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 ,本案的承办法官曾提醒 ,本案中,钱某虽然持刀划伤王某 ,但是综合考虑冲突时双方力量对比、不法侵害紧迫性、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 、手段有效性等因素 ,应当认定钱某持刀防卫具有合理必要性,不应过分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法院则表示 ,继刑法“第二十条”被唤醒后,本案审理法院准确把握民事法律正当防卫认定标准 ,不苛求每一次防卫行为都如教科书般标准精确,走出“唯结果论”“过于强调手段对等”等惯性思维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认定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诉讼携手 ,共同织密正当防卫人权益保护网,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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